
浙江-舟山
各县(区)公路局,新城、普陀山公路与运输局,金塘、六横建交局:现将《舟山市涉路施工中小型项目许可安全评价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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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发改局、市属有关停车场经营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规范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场所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定价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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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单位:现将中共浙江省省委组织部、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13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我市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科研人员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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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新区)属各单位:现将《舟山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舟山市委组织部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8月21日 舟山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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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现将《舟山市商务局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等涉及“证照分离”改革的有关文件内容印发给你们,新提级实行告知承诺的审批事项为“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和“粮食收购资格认定”,请认真贯彻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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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文艺团队:为进一步规范“淘文化”文艺团队管理,明确团队服务资质、要求、职责等相关内容,更好地推动“淘文化”平台建设,我局修改完善了《舟山市“淘文化”文艺团队服务管理规范》(见附件),现予印发。请结合具体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附件:舟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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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管民办教育机构: 为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贯彻落实《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和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市管民办教育机 构办学水平评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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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部队年度例行性训练计划安排,定于2018年7月18日上午8点至7月23日下午6点,在象山至温州以东海域组织实际使用武器训练,禁航禁渔海域为以下9点按序连成的海域(2000中国大地坐标系):(1)27°22′00″N、121°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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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浙江省小水电清理整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浙江省水利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能源局2019年3月28日075ea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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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司法局,市局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372号)和《舟山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暨涉企经营许可清理工作的通知》(舟司〔2020〕2号)的有关要求,现将市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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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水利(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海塘安全管理,规范海塘安全鉴定工作,根据《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关于加强海塘安全鉴定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浙江省水利厅2023年7月25日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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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食品贮存运输相关经营行为,督促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市局制定了《舟山市食品贮存相关经营者备案报告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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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浙江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政发〔2019〕27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移动式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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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推行食品药品综合许可证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积极稳妥地抓好改革落地工作。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1月18日推行食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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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现将《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审核合一”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18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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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功能区)发改、资源规划、住建部门:为认真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纵深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的函》(建法函〔2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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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住建局、功能区建设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1〕15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印发《浙江省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方案》(浙发改信用〔2021〕57号)要求,我局对“信用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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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住建局、功能区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投标活动,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我局对《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舟建发〔2022〕40号)》的评标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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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住建局、功能区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省发改委《关于严格落实招投标“七个不准”的通知》(浙发改公管〔2023〕245号)和省级示范文本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评标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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