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山
各县区司法局,市局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政令372号)和《舟山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暨涉企经营许可清理工作的通知》(舟司〔2020〕2号)的有关要求,现将市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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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水利(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海塘安全管理,规范海塘安全鉴定工作,根据《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关于加强海塘安全鉴定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浙江省水利厅2023年7月25日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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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食品贮存运输相关经营行为,督促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市局制定了《舟山市食品贮存相关经营者备案报告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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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浙江自贸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舟政发〔2019〕27号)等文件精神,我局将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移动式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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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推行食品药品综合许可证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局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积极稳妥地抓好改革落地工作。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1月18日推行食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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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现将《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审核合一”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18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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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功能区)发改、资源规划、住建部门:为认真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纵深推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的函》(建法函〔2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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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住建局、功能区建设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1〕15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印发《浙江省失信约束措施清理规范工作方案》(浙发改信用〔2021〕57号)要求,我局对“信用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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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住建局、功能区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投标活动,保障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我局对《舟山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舟建发〔2022〕40号)》的评标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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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住建局、功能区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省发改委《关于严格落实招投标“七个不准”的通知》(浙发改公管〔2023〕245号)和省级示范文本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评标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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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住建局、功能区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有关处室: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打造与海洋花园城市相匹配的建筑工地施工现场环境,我局制定了《舟山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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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住建局、功能区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处室:《舟山市住建领域行政调解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舟山市住建领域行政调解工作办法(试行)为了加强和规范住建领域行政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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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住建局、功能区建设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行为,保证我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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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住建局、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企业: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切实落实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相关工作要求,改善薄弱环节,补齐短板,建立建筑工地围挡公益广告长效管理机制,依据《关于规范公益广告宣传发布工作的通知》(舟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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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住建局、各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优化审批服务,提升“放管服”能力,我局制订了《舟山市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改革试点工作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舟山市房屋建筑工程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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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住建局、各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责任,我局编制了《舟山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现就做好《指南》的贯彻执行要求如下:一、本《指南》自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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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住建局,功能区建设局,市级有关单位:为持续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全面推进我市渔农村房屋风貌提升,进一步提高我市渔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水平,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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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住建局,各规划分局,局有关处室:为认真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决定对《舟山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若干规定》(舟规[2013]59号)第二章规划放线、验线相关条款作如下调整:一、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至±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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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全市各医药机构:根据《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浙江省人力社保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中药饮片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医〔2017〕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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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医保基金运行绩效,减轻参保患者就医负担,结合医保住院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以下简称按DRG付费),现就做好择期手术患者预住院医保支付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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