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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住建局、功能区建设局,市属建筑业企业,各检测机构,局属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检测市场行为,提高检测工作质量,促进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浙江省建设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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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住建局、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省市县三级群众和企业到政府办事事项指导目录有关情况说明的函》(函法字〔2018〕834号)转发给你们。根据上级要求精神,经研究决定,自发文之日起,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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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住建局、功能区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公平市场环境,建立统一开放市场,加强事中、事后服务与监管,现就建立市外进舟建筑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企业联系卡(以下统称联系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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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住建局,有关功能区单位:根据《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舟山市农村建筑工匠分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舟山市农村建筑工匠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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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委组织部、县(区)人力社保局,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新区)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增强紧缺高端人才引进工作的科学性,根据《舟山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紧缺高端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试行)》(舟政办发〔2017〕171号)和《关于进一步优化紧缺高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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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委人才办,各县(区)人社局,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新区)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舟山市委办公室、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人才发展生态加快打造海洋经济人才新高地的意见》(舟委办发〔2019〕81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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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3〕2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食品安全工作,切实保障公众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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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2号)等文件精神,即日起至2018年12月21日在全市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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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局、分局: 现将讨论修改后的《舟山市媒介广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商广处反馈。 附件:《舟山市媒介广告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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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科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强化“揭榜挂帅”科技攻关项目管理,舟山市科学技术局制定了《舟山市“揭榜挂帅”科技攻关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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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经信发〔2020〕38号 关于做好工业企业“零土地”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方式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经信局、发改局、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为深化企业投资项目“最多跑一次”改革,激发企业投资活力,促进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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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实施乡村旅游“五创”行动,进一步推动舟山海岛精品民宿高质量发展,全面形成全要素、多跨度、精品化的民宿产业体系,助力世界级旅游目的地建设,现结合舟山民宿产业发展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所指海岛精品民宿,是由精品民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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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做好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加快推进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建设,根据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53号)精神,结合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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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快推进世界一流强港、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和国际海事服务基地建设,促进我市航运产业转型升级,引导绿色低碳,助力打造共同富裕示范区先行市和现代海洋城市,特制定如下意见。一、支持龙头、特色航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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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港口岸线是我市发展的基础性、战略性自然资源。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进一步规范港口岸线管理,确保港口岸线集约节约高效利用和有序开发,加快推进港口高质量发展,为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先行市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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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各功能区管委会相关责任部门:现将《舟山市高质量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方案要求并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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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37号)文件精神,更好地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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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参保人员基本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21年8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由每人每月19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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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相关处室: 现将《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非经营性)许可告知承诺实施办法》等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非经营性)许可告知承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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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力社保局、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各有关单位:现将《舟山市工伤保险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11月11日 舟山市工伤保险医疗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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