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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县级公立医院(含部队医院,不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民营医院参照相应等级公立医院实施。实施时间: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统一全市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涉及面广、影响大、情况复杂,关系广大群众的切身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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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局:当前,我省沿海各类基层渔船管理组织不同程度存在组织分散、规模不一、协助管理工作职责不清、服务能力不强等问题。为促进基层渔船管理组织相关责任有效落实,全面提升基层渔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现就加强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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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应统筹建立生态流量监管平台(应用),平台建设参照《浙江省小水电站生态流量监管平台建设技术指导意见》执行。(十三)严格生态流量泄放评价管理。省级监管平台依据每月自动获取各小水电站生态流量泄放数据的完整率、及时率和达标率等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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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以及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我厅对《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浙水政〔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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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法律法规的立改废情况和执法实践,我厅对《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本通知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浙水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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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为加强水利建设项目稽察,规范水利工程建设行为,促进水利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保证稽察工作客观、公正、高效开展,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浙江省水利厅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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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功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事业单位:《舟山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2年9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舟山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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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功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事业单位:《舟山市区农村私人建房规划审批技术规范(试行)》已经局党委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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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市局对2017年制定的《舟山市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食品目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舟山市食品小作坊禁止生产食品目录》予以印发,请各地遵照执行。《舟山市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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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功能区)局(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和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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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住建局、功能区建设局、局属有关单位,有关企业:目前,我市全力推进城中村改造,对房屋拆除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拆除工程监管,规范拆除行为,明确拆除工程相关各方主体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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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住建局、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根据《浙江省住房保障领域基本公共服务导则》和《舟山市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舟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就切实加强和规范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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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住建局、功能区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工程价款支付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款的安全高效使用,现将《舟山市建设工程项目工程价款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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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住建局、发改局,岱山县经信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商务部、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贸发[2009]361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实施意见》(舟政办函[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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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住建局,各有关单位: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国家标准的意见》(建建发[2013]273号)精神,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计价活动中应贯彻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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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住建局,各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针对我市民用建筑墙体保温工程中出现的开裂、空鼓、脱落等质量问题,我局组织专家对我市建筑墙体保温材料的技术性能和在工程中应用的实际情况进行了研讨,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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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舟山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确定评估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2021年12月31日 舟山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确定评估细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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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各定点医药机构:为进一步满足参保群众治疗需求,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经征求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意见,在我市现行的特殊病种门诊治疗范围、慢性病种门诊常用药品范围基础上,将针对性的中药饮片治疗纳入下列特殊病种、慢性病种门诊待遇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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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医疗保障局,相关公立医疗机构: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启动2023年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工作的通知》(浙医保发〔2023〕33号)精神,决定对“ICU单元治疗(11110090100)”等13个项目价格进行调整,现将相关调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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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切实提高我市医疗保障费用市内外联网刷卡结算覆盖率和成功率,满足参保人员就医购药需求,提升经办服务能力,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开展特殊病门诊异地联网刷卡结算为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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